依據「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」第2條第一項:「易於腐敗、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」之商品,屬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。故自105年1月1日起,生鮮食品不適用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,並不享有7天鑑賞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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